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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建筑不装“热力表”不能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10-06-09 作者: 来源: 浏览:832
      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再次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中作出规定,将本市太阳能利用和建筑节能设计的方向进一步明确:新建保障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等应当率先推广使用太阳能,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在去年底的初次审议中,常委会委员提出建议,希望进一步明确并扩大本市太阳能利用的覆盖范围。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目前北京还处于太阳能利用的发展推广阶段,不宜要求强制使用,但这不等于不重视、不支持、不鼓励。本次二审中作出规定:“本市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太阳能利用系统,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小城镇、工业园区建设中应当率先推广使用。”加重了政府在太阳能利用方面的责任,减轻了一般居住建筑因太阳能利用而可能增加的成本。
  二审稿同时增加了对新建建筑安装用能控制装置的具体管理措施:“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也就是说,今后热力表将和水表、电表一样,成为新建筑的标准配置之一,为今后逐步实现供热分户计量、精确计费做好硬件准备。
  一审中委员提出,建筑节能改造能显著提高住房舒适度和节能效果,但涉及到住户、产权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关系,是节能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二审稿中作出规定,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该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改造计划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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