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规定,集市主办者应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营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或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短斤缺两被消费者投诉以及被执法部门查处达到两次以上的,可终止协议,收回摊位。集市主办者应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监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集市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同时,应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标准砝码,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力度,开展日常巡检、检查。禁止在集市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限制使用的杆秤。禁止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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