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接到黄岩一家加油站的投诉,称为其配送油料的两辆油罐车存在计量不足问题,并有在路边放油的嫌疑,造成该加油站经济损失。执法人员对这两辆油罐车上的油罐进行了异地登记保存。随即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计量检定专家专程来台,对这两只油罐进行了计量检定,结果均为不合格。
处理意见
对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行政相对人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应按照计量法规进行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相对人“在路边放(偷)油”,造成了加油站的利益受损,属于刑法调整的盗窃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点评
理解“盗窃”和“破坏计量器具”的法律意义是对本案相对人的行为进行定性的前提。刑法上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分析,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将财物秘密转移至自己的控制之下,且脱离了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
本案中油罐车“在路边放(偷)油”的行为类似于交易过程中的短量行为,不符合刑法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因为此时其所运输的油品的所有权尚未转移至加油站。
既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那是否能够定性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呢?认定相对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必须同时具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客观行为、计量器具准确度遭到破坏的后果和破坏的故意。对照分析,本案中的相对人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可以认定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但是从案情简介中并不能得出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仅依据计量检定不合格就认定相对人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则显得相关证据支撑不足。
本案还涉及到挂靠关系中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确定。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但是该规定不能必然适用于行政处罚中。行政法律关系刚性较强,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是谁违法、谁负责,把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共同连带责任推而广之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则有违该原则。
具体到本案,涉嫌违法的两辆油罐车挂靠在台州市椒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若挂靠关系属实的话,民事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行政责任是否由被挂靠单位即台州市椒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则是值得商榷的。
栏目导航
内容推荐
更多>2024-10-22
2022-09-16
2021-06-23
2020-12-14
2020-09-02
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