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京(朝)质监当罚字[2017]产2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被处罚款100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在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超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行为,违返了《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处以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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