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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检验检测机构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7-29 作者: 来源: 浏览:169

2024年以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查办一批建材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将3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喀什某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使用已过期资质认定证书案

2024520日,疏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喀什某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已过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使用已过期的资质认定证书出具15份检验检测报告,并加盖CMA标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构成使用已过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违法行为。疏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21000元。

二、塔城市某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715日,塔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塔城市某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中授权签字人签名非同一人签字。经查,当事人2023出具的3份检验检测报告中授权签字人签名非本人签署,由其他职工代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构成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塔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罚款30000元。

三、新疆某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731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出具的建设用砂检测报告,只进行1次试验却产生2组试验数据。经查,当事人在检测建设用砂项目时,只检测了1次,另一组数据由检测员根据上一组数据改动后填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伪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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